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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8-04 08:31:00
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16日发布案件信息,被告人郑某某、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!
被告人郑某某,男,1996年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。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。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。2021年3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12月7日,被告人郑某某根据他人的指示租赁了本市静安区嘉发大厦B栋D室作为卖淫场所,由微信名为“飛某某”的人(以下简称“飛某某”)招募卖淫女,由微信名为“紫某某”等人作为“客服”招募嫖客。郑某某在上述地址接待嫖客,根据“飛某某”的指示现场管理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,招募同案犯谭某某(另案处理)从事接待嫖客等工作,安排同案犯沈某某(另案处理)进行望风等工作。截至案发,郑某某等人累计组织卖淫人员10名,卖淫次数160余次,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,并由郑某某根据事先的约定将非法获利分成给“客服”、“飛某某”、卖淫女等人。
2020年12月11日,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了被告人郑某某,查获了卖淫女10名和嫖客若干名。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卖淫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